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通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遵循,坚持把生态保护放在首要位置,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进一步细化了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程序,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情形和办理程序,理顺了各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推动广东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
《通知》进一步规范管控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10类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类型,涉及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办理流程。《通知》提出:项目预审阶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必须附省政府出具的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审批流程。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仅允许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必须符合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明确的项目范围。
《通知》要求从严把关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的情形包括随自然保护地边界范围相应调整、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申请调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定期调整等三类。
《通知》要求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和管理。
通知正文链接:http://nr.gd.gov.cn/zwgknew/zcfg/content/post_4292467.html
【图文源:广东自然资源】